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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

        時間:2021-12-11  來源:  作者:hfw.cc 我要糾錯


        關于印發《合肥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   合民〔202033

         

        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新站高新區社區管理局、經開區社區管理局、高新區農村工作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68號)及《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號)、《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合政辦〔201747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616日        

         

        合肥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68號)及《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號)、《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合政辦〔201747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城鄉低保工作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著力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范管理,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斷提高城鄉低保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第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規程開展城鄉低保審核審批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開展城鄉低保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保盡保。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實政府責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強部門協作,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城鄉低保范圍。

        (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規制度,完善程序規定,暢通城鄉居民的參與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開力度,做到審批過程公開透明,審批結果公平公正。

        (三)動態管理。采取低保對象定期報告和管理審批機關分類復核相結合等方法,加強對低保對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切實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統籌兼顧。統籌城鄉、區域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到低保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低保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第二章  保障對象的確定

        第四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3個基本條件。

        (一)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不存在本規程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通過審核審批程序的困難家庭,可以獲得低保。

        (二)低收入家庭申請城鄉低保,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患有重病或重癥慢性病的人員或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病人員,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較大導致生活困難,對患病正在治療期間,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標準2倍的城鄉低收入人員,且家庭財產不存在本規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其患者本人可全額獲得低保待遇。

        2.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含二級,下同)或三級精神、智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標準2倍的城鄉低收入人員,且家庭財產不存在本規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其殘疾人本人可全額獲得低保待遇。

        (三)因病支出型貧困居民申請低保,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患重特大疾病的自付住院醫藥總費用(含特殊慢性病門診)支出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或雖未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住院醫藥總費用(含特殊慢性病門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2倍。

        2.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合肥市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財產不存在本規程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4.財政供養人員不納入低保范圍。

        第五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城市低保;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農村低保。

        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戶籍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實際居住滿1年、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請城市低保。其他適用農村低保。

        第六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辦法。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登記在同一戶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員;雖然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但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和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員。縣級民政部門根據有關原則和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具體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4.縣級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計算

        第七條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低保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在核定家庭收入、財產時,適當考慮家庭成員殘疾、患重病、就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及其法定供養人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綜合評估家庭經濟狀況。

        第八條  家庭收入認定辦法。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指該家庭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

        1.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雇于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工資性收入參照勞動合同或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 各種福利收入,以及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據實認定。在戶籍地靈活就業人員無法確定實際工資的,按照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外出務工人員無法確定實際工資的,可按照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無法確定務工地的,按照戶籍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2.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相關稅收之后得到的凈收入。經營企業的,參考當地同行業、同規模企業平均收入和企業實際繳納稅收基數綜合認定。種植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核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核算。養殖業、捕撈業等收入以本地區同等養殖(捕撈)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核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同行業去年平均產量核算。其他情形按當地評估標準和計算方法計算。

        3.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家庭成員所擁有的現金、金融資產以及不動產、實物財產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而獲得的回報,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凈收入。財產租賃、轉租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協議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租賃、轉租的平均價格計算。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投資股息紅利、理財收益等可以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4.轉移凈收入。轉移性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單位、居民的經常性或義務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經常性捐贈賠償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有協議、裁決或判決法律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原則上按贍養(撫養、扶養)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法律文書規定的,按贍養(撫養、扶養)人收入扣除低保標準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贍養(撫養、扶養)人屬于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不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

        原住房被征收(拆遷)且無他處住房,獲得的安置補償款本金3年內不計。低保、低保邊緣對象首次就業,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50%作為就業成本豁免。

        贍(撫、扶)養費參考計算公式為:贍(撫、扶)養費=(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標準)×家庭人口數×50%÷贍(撫、扶)養人。

        贍養人擁有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普通兩輪摩托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大型農機具,額外計算贍養能力,按購置價的2%核算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年贍養費;

        贍養人擁有注冊資金或個人投資金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公司、企業法人、投資人信息,額外計算贍養能力,按注冊資金或個人投資額2%核算付給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年贍養費。

        (二)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1.重點優撫對象按照規定獲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

        2.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獎勵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

        3.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突出貢獻人員,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各類撫恤金、補助金;

        4.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個人繳納部分。

        5.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6.政府發放的計劃生育獎特扶金、獨生子女費、高齡補貼、殘疾人補貼、廉租住房補貼;

        7.喪葬費;

        8.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款物;

        9.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10.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11.城鄉貧困家庭成員因病按規定獲得的醫療救助金;

        12.政府給予的良種補貼以及其他強農惠農資金;

        13.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不計入的家庭收入。

        (三)幾種特殊人員的收入核定。

        1.對于持有《殘疾證》的人員按實際收入計算。

        2.現役義務兵的家庭申請城鄉低保時,現役義務兵本人可視為家庭撫養人口進行計算。考入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其在校就讀期間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計算。

        3.無工作單位的已婚婦女自產后1年時間內,視為哺乳期間無勞動能力,按實際收入計算。

        4.成年已婚子女因離異、喪偶,重殘、重病未婚,無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另立戶口而與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與父母分開計算。對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可按照單人戶申報。

        5.對于同一家庭成員中既有非農業戶口又有農業戶口的,根據其家庭成員的總收入計算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對其家庭非農業人口進行保障;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對其家庭農業人口進行保障。

        第九條  家庭支出扣減辦法。

        對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均收入超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因病、因學等剛性支出過大,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可以在計算家庭收入時適當扣減,對已符合低保條件家庭不予核減,具體核減方法如下:

        (一)因病支出指因重病、長期生病(半年以上)等產生的有據可查的自付醫療費用。因病支出的自付部分,參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二)申請低保家庭成員中有國家統招全日制非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在核定家庭收入時,可按當月低保標準予以核減。高額擇校不予扣減。

        (三)申請低保家庭成員中有重度殘疾人或三級精神、智力殘疾人,需長期照護(半年以上),照護人為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時,在核定家庭收入時,可按當月低保標準予以核減。

        (四)申請低保家庭成員中有重病或重癥慢性病,長期臥床需長期照護(半年以上),照護人為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時,在核定家庭收入時,可按當月低保標準予以核減。

        (五)申請低保單親家庭成員中有義務教育階段及學齡前兒童,在核定家庭收入時,可按當月低保標準予以核減。

        第十條  家庭財產是指低保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普通兩輪摩托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大型農機具;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一條  困難家庭、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申請城鄉低保的財產規定:

        (一)困難家庭是指以戶申請城鄉低保的家庭。困難家庭申報城鄉低保,家庭財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得城鄉低保:

        1.申請人家庭及法定贍養人家庭擁有非住宅類房產(非住宅類房產為家庭長期居住的唯一房產除外);或者擁有2套以上(不含2套,下同)住宅類房產,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大于我市最低住房保障標準2倍;

        2.申請人家庭擁有機動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普通兩輪、三輪摩托車除外);

        (二)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2倍的,且家庭成員中有重殘或重病人員。低收入家庭申請城鄉低保,家庭財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得城鄉低保:

        1.申請人家庭及法定贍養人家庭擁有非住宅類房產(非住宅類房產為家庭長期居住的唯一房產除外);或者擁有2套以上住宅類房產,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大于我市最低住房保障標準2倍;

        2.申請人家庭擁有機動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普通兩輪摩托車除外);

        (三)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是指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申請城鄉低保,家庭財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得城鄉低保:

        1.申請人家庭及法定贍養人家庭擁有非住宅類房產(非住宅類房產為家庭長期居住的唯一房產除外);或者擁有2套以上住宅類房產,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大于我市最低住房保障標準2倍;

        2.申請人家庭擁有2輛及以上汽車,或者擁有購置價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機動車;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得城鄉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企業法人”或投資人信息,且注冊(投資)資金5萬元以上(含5萬元);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家庭月人均通訊費超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10%;家庭中雖無從業人員,但生活來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本地低保標準的;

        (三)擁有本市戶籍,但長期(6個月以上)居住在本市以外區域,家庭收入和生活狀況無法核實的;

        (四)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

        (五)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勞動生產的;

        (六)不按規定程序申報;拒絕配合城鄉低保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

        (七)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按有關政策或離婚領取一次性補助(償)費、不能說明用途和提供相關材料的有關人員;

        (八)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采取以變賣房屋、隱匿財產等規避法律(法規)行為,制造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假象的;

        (九)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十)人為閑置承包土地、山林、漁場的家庭;

        (十一)符合特困供養、孤兒等救助條件的人員,應分別申請特困供養、孤兒等相關救助,不重復享受低保待遇;

        (十二)外地來我市就讀的在校學生;

        (十三)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不能獲得城鄉低保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城鄉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撤銷街道辦事處的縣(市)、區,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社區代行街道辦事處的相關職責。

        第十四條  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申請者確因無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處形成人戶分離,有相對固定住所的,在同一市、縣轄區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低保人戶分離調查,由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可委托社居委工作人員)入戶調查,填寫《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簽署意見;申請人憑此調查表和其他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低保。家庭有固定房產的掛戶者,應將戶口遷入房產所在地,方可申請。

        (二)戶籍類別相同但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非主觀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提供相關材料后,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長期居住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一般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

        第十五條  申請低保,應當由家庭成員或家庭成員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其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城鄉低保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財產狀況并簽字確認,承諾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自愿承擔法律責任,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個人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戶口本、身份證、殘疾證、土地(山林、漁場)確權材料、通訊費單據、家庭及其贍養人收入情況聲明和其他審批審核單位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申報家庭支出扣減的,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全面建立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獲得低保備案制度。

        申請低保時,申請人家庭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家庭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對已獲得低保和正在受理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單獨登記,并由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填寫《安徽省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享受低保備案登記表》。城鄉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獲得低保的申請、審核、審批材料和備案材料實行單獨歸類,分別由縣、鄉兩級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信息核對)、審批等事項的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八條 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根據低保申請對象申請之前12個月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對已獲得低保待遇的家庭進行動態管理核查時,根據其此前6個月的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家庭收入,并與初次申請時的家庭財產進行核對。調查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個人申報。由低保申請家庭戶主或其委托人如實填報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財產狀況,并接受低保經辦人員的詢問,并簽署家庭經濟狀況授權委托書。

        (二)核對先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級民政部門委托核對機構,對低保申請人家庭及贍養人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并出具核對報告。辦結時限不包括核對時間。

        第十九條  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后,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干部、社區低保專干等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填寫入戶調查表。入戶調查人員每組不得少于2人。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入戶調查。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實際生活情況和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填寫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分別簽字確認。

        (二)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社區或者單位走訪了解其日常生活、從業情況和經濟狀況等。

        (三)信函索證。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申請人家庭有關材料。

        (四)支出推算。根據申請人消費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

        (五)行業評估。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的人員,在其收入無法準確核定時,按轄區內同行業平均收入核定。

        (六)當地政府確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第二十條 民主評議。經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入戶調查后,對申請人及其贍養人家庭收入、財產有異議的,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開展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以鄉鎮(街道)、村(居)或分片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包村(居)干部、村(居)黨組織和村(居)民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人數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不多于三分之一。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派人參加民主評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派專人分片包干各社居委(村委會),到評議聽證現場全程指導,并與出席會議的全體人員一起在評議聽證會議記錄上簽名,同時對評議聽證結果負責。

        每次民主評議小組成員人數不得少于9人(評議成員人數應為單數)。民主評議小組對鄉鎮(街道)低保機構和村(居)民負責,依據低保法規、政策,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民主評議。

        第二十一條  民主評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講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宣講獲得低保的條件、低保標準的確定、補差發放、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宣布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二)介紹情況。由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

        (三)現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及調查結果進行評議。評議結束后,進行無記名投票。

        (四)形成結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根據評議和投票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性現場作出結論。

        (五)簽字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有詳細的民主評議記錄及投票結果照片等資料,并有參加評議的人員簽字確認。評議結論無論同意與否,都要將完整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二條  民主評議票決結果。得票不低于參加評議人數的三分之二票為通過,得票低于參加評議人數的三分之二票為未通過。對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或信息核對。

        對于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符合低保條件,但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會同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入戶調查并作出認定。

        第二十三條  審核。經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入戶調查后,對申請人及其贍養人家庭收入、財產無異議的;或有異議經民主評議票決通過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提出審核建議,并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公示,公示期為7天。辦結時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低保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對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有異議的,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重新公示。

        (一)申請者因拆遷超過安置過渡期,非本人原因造成人戶分離,在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申報。

        (二)對因病支出型貧困低保居民的動態管理,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一年復審一次。已獲得低保的家庭,須提供復審前一年內醫藥費用發票以及家庭人員、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等情況的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根據復審情況,及時核定保障金額,提出繼續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議,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辦結時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縣級民政部門在審批之前,應當全面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單獨登記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部入戶調查。相關的抽(調)查人員、時間、地點、對象等內容要入檔備案。

        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批工作。嚴禁不經低保審核審批程序直接將群體或個人納入低保范圍。

        對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場所和縣級政府部門網站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保障人數、保障類別、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低保的,通過系統打印發放低保證,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

        縣級民政部門對批準獲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發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不得收取費用。低保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低保對象除獲得低保待遇外,按有關政策規定同時獲得其他幫困待遇。

        對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長期末端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對低保家庭成員、保障人數、保障類別、保障金額等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和縣級政府部門網站按月長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村(居)委會要設置統一的固定公示欄,規范公示的內容、形式、時限等。公示的內容僅限于批準獲得低保的戶主姓名、家庭人口數、保障類別及保障金額,注意保護低保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獲得低保待遇無關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城鄉低保金實行按月社會化發放。城市、農村低保金均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發放。縣(市)、區民政部門要通過低保信息系統,按月提供低保金發放清單,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委托銀行等金融機構打卡發放,確保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第二十七條  對勞動就業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者,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并主動就業,每季度提供1次求職情況說明或就業狀況說明,匯報就業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定期對其進行核查,及時掌握其收入變化和就業狀況,并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做好登記造冊工作。為鼓勵低保對象就業,對主動就業退保的家庭,可根據家庭實際情況給予六至十二個月漸退期,進入漸退期家庭應在動態管理表中標識,漸退期不予年審、提標。

        第二十八條  獲得低保的家庭發生下列重大變化,戶主應及時主動告知村委會(社居委)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村委會(社居委)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原審批程序,及時為其辦理提高、降低或者終止低保待遇的變更手續,并在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動態管理審批表》中進行相應登記:

        (一)家庭成員出現分戶、就業、遷移、收養、離婚、結婚、外出打工;

        (二)因贈與、繼承、偶然所得等使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法定撫養、扶養及贍養義務人經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出現非生活必需的大額消費,如購買商品房、車輛等;

        (五)家庭成員死亡后,次月起停發死亡人員低保金,家庭其他成員動態調整;

        (六)其他與家庭生活狀況有較大影響的事項。

        終止獲得低保待遇的家庭,民政部門要及時收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立城鄉低保對象分類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并根據低保家庭人口結構和收入來源變化情況,分成ABC三類,實行分類施保、分類救助、定期核查、動態管理。

        (一)A類:家庭成員中有重度殘疾人以及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家庭。對此類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1.對未進入特困人員供養的,已獲得合肥市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三無”人員或原“五保”人員,可納入A類保障對象,每人每月按低保標準的30%增發低保金;對未進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未獲得合肥市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三無”人員或原“五保”人員,可納入A類保障對象,每人每月在獲得全額低保金的基礎上增加低保標準的30%補助。

        2.困難家庭成員中有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人,正在住院治療的精神殘疾,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三級精神、智力和患有重病或重癥慢性病的人員,其本人在獲得全額低保金的基礎上增加低保標準的30%的補助;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及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中的病人可獲得全額低保金,不再增發。

        (二)B類:系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或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老年人(含60歲)、未成年人和三級以下殘疾人(含三級)。對此類家庭和人員每年核查一次。

        1.低保對象中家庭成員中的60歲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在差額獲得低保金的基礎上再增加低保標準的20%的補助;

        2.困難家庭成員中有三級以下(含三級)殘疾人,其本人在差額獲得低保金的基礎上再增加低保標準的20%的補助;

        3.單親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全額保障。

        (三)C類:系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家庭,或因災、因病(不屬重病范圍)等特殊情況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對此類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四)特殊情況處理

        1.對生活困難的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及艾滋病孤兒,人均按當地低保標準全額發放,納入A類保障對象。此類人員可以簡化審核審批流程和公示要求。

        2.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救助條件和標準的對象按照就高原則核定保障金,不重復獲得。

        第三十條  建立低保檔案分級管理制度。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對低保工作資料歸類、建檔。低保檔案應當齊全完整、統一規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保存或者銷毀。

        (一)審批類檔案。包括申請書、戶口本、身份證、殘疾證、通訊費單據、相關核減材料等原件或復印件,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授權書,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入戶調查表,民主評議記錄(有關記錄),公示照片,低保審核審批表,動態管理審核審批表等。審批類檔案,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保管。

        (二)日常管理類檔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會議記錄、工作請示、報告、總結、批文、信函、低保資金發放匯總表、資金劃撥憑證、低保對象花名冊、調增(減)人員花名冊、低保金調增(減)人員花名冊等。日常管理類檔案,由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建檔保管。

        第三十一條  建立低保信息計算機聯網制度。各級低保工作機構應配備專用計算機。大力提升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應用并不斷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全面實現低保網上受理、審核、審批,并及時、準確地更新數據和維護好系統運行。

        第三十二條  建立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制度。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組織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

        第三十三條  建立低保與就業聯動機制。鼓勵、引導具備就業能力的困難人員積極就業,增強其就業動力。對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具備勞動能力、勞動條件但未就業的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可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城鄉低保所需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縣(市)、區民政部門在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根據本年度核定的保障對象所需資金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城鄉低保資金支出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納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城鄉低保資金管理嚴格按照財政部、民政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2171號)、《安徽省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財社〔2015622號)執行,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不被擠占挪用。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保障對象增加(減少)、保障標準調整等因素需調整低保資金預算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1372號)要求,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將必要的低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低保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低保咨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九條  縣級民政部門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逐一核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及時向舉報人出示反饋核查結果,同時對實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條  城鄉低保工作,必須堅持“三公開” 制度(政策公開、資金公開、保障對象公開)、統計報表制度、信息反饋制度、熱線電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四十一條  下列人員應視為達到低保標準,視情節在半年至一年內不得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用人單位、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崗位的;

        (二)非用人單位原因,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拒絕續簽勞動合同,或因自己違規違紀,被用人單位開除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免費就業培訓的;

        (四)故意隱瞞家庭收入或規定申請時應申報其他事項,經信息核對等其它審核方式核查出的有此類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市、縣兩級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低保定期組織專項檢查;省級組織抽查。對查出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一)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低保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審核、審批的;

        2.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故意不予批準的;

        3.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予以批準的;

        4.未按規定履行告知、保密職責的;

        5.截留、擠占、挪用、私分低保資金的。

        (二)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金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決定停止發放;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追回非法獲取的低保金,可以處以非法獲取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在騙取低保金未退回期間,可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縣級民政部門作出的不予批準低保,或者減發、停發低保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操作規程規定,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第四十五條  縣(市)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從本地實際出發,可參照此文出臺本地操作規程,并報市民政局、財政局備案。市區按此文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操作規程由市民政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操作規程自20207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發布的《合肥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及授權書

        2.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表

        3.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表

        4.入戶調查表

        5.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核公示表

        6.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準告知書

        7.最低生活保障金調整告知書

        8.最低生活保障金停發告知書

        9.審批公示單

        10.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記錄表


        附件1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及授權書

         

        本人姓名          ,現申請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授權、委托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機關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對機構對本家庭成員(含法定贍撫、扶養關系成員)的收入和家庭財產情況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對,包括但不限于入戶調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場監管、稅務、自然資源、公積金中心、銀行、保險、證券等部門、機構進行核查和信息比對。授權有效期從本人提出申請之日起至終止社會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保證,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實、完整,愿意接受有關部門調查,如虛報、隱瞞、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發生變化,已明顯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時,30天內未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動報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愿意接受所領取金額13倍以內的罰款,并自愿接受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等措施,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簽字(按捺指紋):

        姓名

        與戶主關系

        身份證號碼

        指紋

         

         

         

         

         

         

         

         

        贍養撫養扶養人信息: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被贍養撫養

        扶養人

        與被贍養撫養

        扶養人關系

        指紋

         

         

         

         

         

         

         

         

         

         

        授權家庭:                       授權單位:

        聯系電話: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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