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關于工傷職工的待遇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
工傷醫療待遇:1.工傷醫療費用。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2.康復性治療費用。3.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傷殘待遇: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24個月-6個月的本人工資。2.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每月補助工資的90%-75%。3.生活護理費。傷殘職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分別補助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30%。
工亡待遇: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供養的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條例一定條件的享受40%-30%的撫恤金。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負責的待遇項目:
1.住院伙食補助費。2.轉外地治療的交通、食宿費。3.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及陪護。4.傷殘津貼。五至六級的傷殘職工,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其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60%。5.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至十級的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屬于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非法用工單位應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