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志問: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有無時限?
市勞動保障局工作人員答: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條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一年時間就是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超過時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李先生問: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有哪些?
市勞動保障局工作人員答: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工傷的申請主體有兩類: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
(1)職工所在單位。由于工傷保險實行的是雇主責任原則,因而在工傷保險方面,雇主需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即: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報工傷,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延長申請時限。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為了充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工傷職工的申請時限為1年,遠遠長于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
在很多工傷發生的情況下,由于受傷職工需要在醫療機構進行救助和治療,很難辦理工傷申請等事項。因此,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