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20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718; mso-ascii-font-family: 718; I: ">程同志問: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718; I: ">
718; mso-ascii-font-family: 718; I: ">市勞動保障局工作人員答: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其就業單位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并系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轉失業的,經失業登記后,按其重新就業的繳費時間核定本次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期限,若前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未領完,可將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再次失業后核定的期限合并計算,合并計算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出現多次失業情況的均按上述規定辦理。718; 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