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29 來源:hfw.cc 作者: 我要糾錯
在品牌化越來越突出的今天,企業為了獲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往往使出渾身解數去爭奪市場,商標也成為了企業競爭中尤為重要的武器之一。做客本期節目的當事人,在2017年購買了一個商標,并且投入使用,但是在2020年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通知,自己的商標被無效處理,這中間發生了什么事呢?今天我們一起來聽一聽他的故事。談的是事,說的是理,歡迎收看本期《談事說理》之商標的爭議戰。
爭議背后,損失難以估量
據當事人周某描述:2017年因經營小家電需要打造品牌,公司在重慶豬八戒網站上購買了一個商標,該商標已正常使用三年有余,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產品銷售額也在逐年翻倍遞增。直到2020年,當事人周某卻突然收到一份“商標無效宣告”的通知,稱此商標與國內某知名公司的商標近似,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無效商標”。
震驚之余,為了避免風險,當事人周某不得不將工廠的貨物停止銷售,據他表示,直至今日工廠已經囤積了兩千多萬的貨物,如若不能妥善解決此事,或將造成更大的損失。
商標之訴,他選擇堅持到底
當事人代理人徐律師稱:在這份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該知名公司的申請主要列舉以下理由:
兩個商標在字母構成、整體外觀等方面高度相似,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當事人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知名公司的在先著作權;
知名公司的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當事人意圖“傍名牌”。
知名公司的商標已達到馳名程度,請求認定為馳名商標。
此外,該知名公司還提交了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證據之一。當
事人及徐律師表示:兩個商標所用的字體為1990年已公開的免費公共字體,并非該知名公司獨創,故其并不享有著作權。并且,當事人的商標在字母M上有弧度角的設計變化,兩者不屬于近似商標。此外,律師表示:當事人的商標是原所有人樊某于2012年5月25日注冊申請的,而該知名公司的商標于2012年7月7日被核準。僅兩月之隔,該知名公司的商標在當時不足以成為馳名商標,當事人周某“傍名牌”之說純屬無稽之談。同時當事人的爭議商標注冊號是10969615,引證商標注冊號是8911270,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7類,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9類,并不存在侵權。
當事人周某在2021年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是法院以該商標是惡意注冊為由駁回當事人的申訴,最終一審敗訴。事已至此,當事人表示:公司經營中每年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產品研發,僅電商部分的投入就高達1000余萬,如果最終的結果還是敗訴,他的工廠即將面臨倒閉。徐律師表示:現在他們的行政訴訟已經敗訴,他們準備了全部資料以及以往類似判例,準備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繼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節目下半場,法學專家溫毅斌,特邀評論員馬進彪兩位老師對本案進行了分析。
法學專家溫毅斌表示:判定一個商標是否有著作權主要看該商標是否具有原創性和獨創性。如果事實確如當事人及律師所陳述,本案中該知名公司商標引用的是免費的公用字體,那就不應享有著作權。而在我國法律中,對馳名商標的判定也有嚴格的條件,具體在《商標法》(本案中適用2001年修訂版)中有明確的規定。
參照當事人周某的陳述和材料,專家溫毅斌認為他們后期的申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向深入:第一,當事人公司的商標在注冊時,該知名公司的商標還不是馳名商標,不存在爭議,爭議商標不構成侵犯對方公司商標的在先權。第二,在當事人周某提供的裁定書寫到,雙方商標的英文字母組成、呼叫存在一定差異,整體外觀上亦有一定區別,未構成近似商標。第三,對方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已過了法定時效。
對于商業競爭,特邀評論員馬進彪評論道:商業上的競爭存在很多層面,一種是地位相當的兩家大公司之間進行競爭,另一種是大公司對規模較小、發展勢頭較好的公司進行壓制性的、長久性的競爭。關于商標爭議的討論,要同時站在法律和法理的角度上分析。
針對“中小企業在商標糾紛中保護自己的權益”這一問題,評論員馬進彪表示:企業商標的價值會隨著企業的發展不斷上升。中小企業在遇到此類問題時,首先要搜集證據來“自保”。法律在解決企業問題中是平等的,要相信企業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保護。
在節目的場外對話環節,本期特邀嘉賓是著名學者司馬南老師。在聽過當事人周某陳述并了解本期案件的全部材料后,司馬老師提出以下看法:
首先,《商標法》本質上是保護企業經營的正當行為,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有利于社會的競爭,也有利于維護老百姓的利益。
其次,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尤為重要。《商標法》所規定的世界,不是強調保護某些規模大、影響力大的企業的特殊權益,而是要保護每一個市場主體,且主體的權利是平等的。
企業只有良性競爭,促進社會發展,才是正當的、合理的。本案涉及的商標字母可與任意字母組合,產生不同意思,并不能獨屬于該知名公司。
商標從來都是企業的競爭武器,表面上是侵權之爭,實際上是對未來的規劃之爭。希望這場商標爭議戰可以早日結束,讓當事人的公司可以回到經營的正軌當中。在我國,一個案件的最終結果,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對于案件發展,節目也將持續關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一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
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