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9-27 來源:hfw.cc 作者: 我要糾錯
2015年9月,袁某與劉某為響應國家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和改善大氣環境的政策,籌集資金在保定市成立河北星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速公司),從事新能源客車銷售推廣等業務,成為安徽安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凱公司)經銷商,2015年10月,星速公司與保定市博野縣博興公交客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興公司)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將100輛列入國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的安凱牌HFF6660GEVB2型純電動公交車,以每輛車30.8萬元價格銷售給博興公司,合同總價3080萬元,博興公司向星速公司支付訂金200萬元,合同約定余下購車款在河北省財政購置補貼撥付后再支付給星速公司,星速公司出資為博興公司建設充電樁50個供車輛充電。100輛新能源客車交付博興公司后,車輛經過公安部門檢驗上牌后迅速投入城鄉公交運營至今已經6年,改善了當地的空氣環境,方便百姓出行。車輛投入運營時河北新聞網、保定日報進行了報道。
2016年博興公司按照河北省政府的政策文件,申請新能源公交車的財政購置補貼,按國家政策6-8米新能源公交車每輛可以申請30萬元補貼款。博興公司董事長王某在部分補貼款撥付后,履行買賣合同義務,向星速公司支付了部分購車款。
但2021年7月27日,博野縣人民法院卻將星速公司與博興公司之間正常的商業買賣行為,認定為是袁某、劉某與王某三人合謀詐騙國家財政補貼款,因而判決三人構成詐騙罪。
2020年6月16日博野縣人民法院經審委會研究做出一審判決,星速公司董事長袁某及劉某被處有期徒刑3年,判決后袁某與劉某、王某同時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而博野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做出裁定,因詐騙罪部分事實不清將案件發回博野人民法院重新審理,2021年4月12日博野縣人民法院開庭重新審理此案,2021年7月26日博野縣人民法院不顧本案客觀事實,經審委會研究,以詐騙罪判出袁某12年,劉某10年,王某8年,分別加重了刑期,目前三人已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家屬期望在二審時能夠依法公開審理此案,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旁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結果。
一、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政策背景
2013年9月13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該份文件中載明,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后,經四部委組織審核,向企業補貼資金,以純電動客車為例,車長為6至8米的可以享受每輛車最高30萬元的補貼。
依據前述文件的精神,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8日發布《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冀政〔2014〕73號)》。該份文件中載明,省財政對新能源公交車和公共服務領域用新能源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1的比例,給予省內購車用戶補貼。簡單來說,購買純電動客車的用戶,可以按照購車價值1:1享受補貼,以車長6至8米的純電動客車為例,購買用戶可按購車價1:1享受每輛最高30萬元的補貼,并鼓勵民營資本進入。
2015年4月22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該通知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其中商用車生產企業(含客車、專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五年或20萬公里的質量保證。
二、案情經過
1、星速公司購進100輛新能源公交車
2015年5月6日博野縣人民政府批準博興公司購買130輛新能源公交車為試點運行單位(詳見2015博政字28號文件)。
2015年9月9日,袁某與劉某同保定市工信局汽車辦主任張某等人,前往安徽安凱汽車有限公司,針對安凱公司生產的新能源公交車進行考察,隨后在保定成立星速公司,推廣新能源客車。
2015年9月25日,星速公司與安凱公司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星速公司通過融資的方式以29.5萬元/輛的價格購進了100輛車長為6.62米的新能源公交車,車輛質保按安凱公司三包服務標準執行。
2015年10月22日,星速公司與博興公司簽訂購買合同,星速公司將從安凱公司購進的100輛新能源公交車銷售給博興公司,銷售單價為30.38萬元。由于博興公司資金緊缺,僅僅向星速公司支付200萬元訂金。合同約定,博興公司申請獲得購置補貼款后,將余下購車款再支付給于星速公司。
2016年9月,博興公司按照提《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冀政〔2014〕73號)》向保定市工信局提交補貼申報,并通過審核。
2016年12月26日,補貼款1500萬元撥付至博興公司賬戶。博興公司將其中1200萬元匯入星速公司袁某賬戶當中,向星速公司支付部分購車款。
2018年6月16日由于博野縣司法機關的介入,將袁某與劉某及王某三人刑事拘留并逮捕,博興公司董事長王某至今未能完成余下購車款的合同履行義務。
2、保定市工信局、財政局、交通局和審計局核查情況
2016年9月,保定市工信局、財政局、交通局和審計局組成聯合核查組,對全市公交企業購置的新能源客車進行現場核查,博興公司的100輛新能源公交車即在核查范圍內。2016年11月,核查組向保定市政府提交《保定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2014-2015年度公共交通領域新能源汽車現場核查情況的報告(保工信〔2016〕341號》,指出包括博興公司在內的各公交公司購置的1400余輛新能源客車全部在工信部公布的《車輛生產企業產品公告》和《節能和新能源汽車推廣示范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范圍內,車輛登記信息和車輛車型、配置、動力電池及電機及電控等三電系統、運營情況等項目均符合規定,未發現簡配、降低配置問題,沒有發現生產和使用單位“謀補”、“騙補”的結論報告,因經全面核實符合國家補貼規定,河北省財政廳于2016年12月給博興公司發放省級財政補貼資金1500萬元,然而行政單位的結論被博野縣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3、2015年保定市各區縣補貼情況
據統計,2015年度保定市各區、縣總共向保定市工信局申請購置補貼的新能源公交車總計約1400多輛,6-8米新能源客車均補貼30萬元左右一輛,保定市財政補貼總金額近6.4億元。
三、袁某、劉某、王某律師均認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存在詐騙事實,均做無罪辯護。
1、星速公司購銷100輛安凱牌新能源公交車的事實是客觀真實的,星速公司所售車輛屬于國家工信部門認定的新能源汽車,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準予登記,車輛在博野縣已經投入運行6年。
2、星速公司與安凱公司、博興公司買賣事實是客觀真實的,交易價格及方式非法律禁止,并沒有編造虛假事實或隱瞞真相。
3、2016年保定市工信局、財政局、交通局和審計局組成聯合核查組核查車輛,向保定市政府得出沒有“謀補、騙補”行為的結論報告。
4、 根據國家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購買車長為6至8米的純電動客車可以按照購車價1:1享受每輛車最高30萬元的補貼。博興公司以每輛30.38萬元的價格從星速公司購進純電動客車100輛,可以享受每輛車30萬元的補貼款。
5、安凱公司還于2016年9月8日專門給博興公司出具《說明》,明確星速公司所購該批100輛純電動城市客車的質保年限為八年,且安凱公司必須遵守承諾提供八年質保服務。
附:補貼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