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無施工資質的單位/個人的工程款是否能夠討要?
《建筑法》明確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因此,如果承包商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了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甚至個人,即該分包合同就會因為違反法律而無效。但是在建設工程實踐中,依舊存在著大量總承包商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情況。甚至無資質方在請求合同向對方支付工程款時還被以合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那么在施工完畢后分包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無施工資質的單位/個人的工程款是否能夠討要?
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民法典》第793條 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只要不具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能夠舉證證明工程已經施工完畢并經驗收合格,即合同相對方就有結清工程款的義務。
團隊典型案例指引:
本團隊建設工程律師專業領域俞金華律師在2019年曾辦理此類無資質個人向總承包單位討要工程款的案子,后判決中也支持了其工程款支付請求。該案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提到:“劉某作為個人,無施工資質,其與中某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協議條款》依法應屬無效。由于劉某已將分包的工程施工完畢并交付使用,同時與中某公司珠光雅苑二期項目部就工程價款進行了結算,故中某公司珠光雅苑二期項目部應承擔向劉某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原告劉某依據結算單,扣除已付款項,主張中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0973.8元,并自結算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此,即使建設工程實際施工的單位或個人并無相應資質,在合同相對方不履行其工程款給付義務的情況下也可將其起訴至法院以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