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第二款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二、申報對象
在辦理正式居民身份證受理尚未下發前的自然人。
三、承辦機構
分、縣(市)公安局戶政部門,戶政中心窗口
四、申報材料
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五、辦理程序
1.申請:由本人攜帶身份證領取憑證到縣局一樓大廳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
2.受理:戶籍民警審查材料,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3.審查:審查材料合格當場受理。
六、辦理時限
臨時身份證辦理時限為一個工作日。
七、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1、收費依據:皖價費(2004)346號;
2、收費標準:每證收取工本費10元。
八、聯系方式
咨詢:0551-6626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