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8-12 來源:合肥網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糾錯
政策調劑將有助于穩固外貿出口
退稅政策又有了新調劑,部門出口商品由納稅改為免稅。近日,財政部、國度稅務總局結合下發相干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余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實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據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局長陳偉仕介紹,此前規定,企業出口五類商品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一是國家明白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二是出口企業未在規按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三是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四是出口企業未在規按期限內申報開具《代辦出口貨人證實》的貨物;五是出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據介紹,出口視同內銷政策在必定水平上標準了出口退稅申報,防備出口企業不按劃定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導致供貨方銷售貨物不開票回避繳征稅款,2008年下半年以來,受到寰球范疇的金融危機影響,局部企業因為外商延遲付款、貨物退運以及其余起因造成無奈依照劃定如期申報出口退稅,須要視同內銷計提銷項。據統計,僅2011年上半年,就有1701戶出口企業的969條出口報關單數據須要視同內銷納稅,波及出口額130.19億美元。
新規定將原定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的五種商品其中二、三、四條,改為免稅政策,實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也就是說企業自2011年1月1日當前出口的這三類產品,將無需視同內銷征稅,國稅局從即日起也將暫停開具出口日期為2011年1月1日(含)當前的《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
相干消息
1元以下納稅額將零計稅
晶報訊 國度稅務總局近日宣布布告,明白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跟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跟滯納金為零。公告自20年8月1日起實施。
該布告的出臺,不僅有利于減輕征稅人累贅,也有利于下降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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