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合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長陳高采訪/本刊記者郝志舟
《中國青年》:合肥“人才新政”政策出臺后,從戶口遷入情況看,人才流入呈現怎樣一種情況?
合肥市公安局:5月2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印發后,目前,遷入我市戶籍人口共計16368人,其中男性7078人、女性9290人,環比上升26.77%,同比上升12.67%。
《中國青年》:實際上,我們很關心這個“方案”是如何出臺的,能否介紹一下這個方案出臺的初衷、思路及過程?
合肥市公安局:我們在做好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工作過程中的初衷思路,就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總書記視察安徽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堅持依法行政,相關政策符合上位法要求,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財政、土地、社保、教育等配套政策,確保人才來得了、留得住、發展好,全面提升城鎮綜合吸引力和承載力,為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持久強勁動力。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市局抽調專人成立了專班,按照進一步拓寬我市非戶籍人口落戶通道,緊抓重點群體、重點區域,促進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的要求,經過深入調研分析,結合省公安廳戶籍政策及我市實際情況,報送了《關于貫徹落實全國戶籍制度改革推進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報告》,并牽頭起草了《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草擬稿)》,市局先后兩次征求近30個相關部門及各區縣(市、開發區管委會)意見,多次同市政府法制部門修改完善后,通過合法性審查,才形成了送審稿。
4月24日、4月26日,《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送審稿)》分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委常委會議審議后獲得了通過。
《中國青年》:我們注意到,《實施方案》的重點在于“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這對吸引人才到合肥來很重要,能否詳細為我們介紹一下?
合肥市公安局:《方案》的第二部分對“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有詳細說明。這主要包括全面放寬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以及本科以上學歷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級工等人才的落戶限制,調整完善城鎮落戶及隨遷、投靠人員戶口遷移政策等內容。
首先是放寬了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條件。實施方案第四條規定,凡在我市城區合法穩定就業2年以上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包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1年的農業轉移人口,可以辦理本人落戶及父母、配偶、未婚子女隨遷或投靠。
其次是放開了人才類、技術類人員的落戶政策。取消高校應屆畢業生、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應屆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落戶時工作限制。增加了年齡在40周歲以下本科學歷人才、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人才、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高技能人才,以及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的落戶規定,對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以先行落戶。高校應屆畢業生等人員,有自有產權住宅房的,在常住地可以直接登記為家庭戶;租賃房屋的,可以在集體戶登記戶口,也可憑同意掛戶和說明親屬關系的承諾書等材料將戶口掛靠在親戚(指三代以內直系或旁系血親)戶上。
第三是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高校學生畢業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從高校所在地遷回原籍(入學前遷出地)或遷入就(創)業地;畢業后兩年之內可在入學前戶口遷出地、現工作地(城鎮)、實際居住地(城鎮)自由選擇落戶地,不受遷移次數限制。
第四是調整完善了城鎮落戶及隨遷、投靠人員戶口遷移政策。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等不作為落戶限制條件。符合我市城鎮落戶條件或已落戶城鎮的人員,父母、配偶、未婚子女也可以隨遷或投靠遷移。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非戶籍
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17〕3號),進一步做好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工作,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財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全面提升城鎮綜合吸引力和承載力,為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持久強勁動力,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統籌設計,協同推進。統籌推進本地和外地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行相同的落戶條件和標準。統籌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創新,充分利用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和各專項試點政策,形成合力,確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優先,帶動增量。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能夠適應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非戶籍人口落戶,形成示范效應,逐步帶動新增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充分考慮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賦予縣(市)更多操作空間,鼓勵縣(市)結合實際創造典型經驗。在充分尊重個人意愿的基礎上,建立激勵鼓勵機制,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自愿進城落戶,打破“玻璃門”,防止“被落戶”。
(三)主要目標。“十三五”期間,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加速破除,配套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全市戶籍人口年均落戶城鎮達10萬人以上,到2020年,全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提高到55%,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75%。
二、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
(四)全面放開放寬落戶限制。全面放寬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條件,以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凡在我市城區合法穩定就業2年以上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1年的農業轉移人口,可以辦理本人落戶及父母、配偶、未婚子女隨遷或投靠。
凡自愿來我市工作的高校應屆畢業生、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應屆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年齡在40周歲以下本科學歷人才、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人才、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高技能人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人才,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以先行落戶。有自有產權住宅房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記為家庭戶;租賃房屋的,可以在就業地人才交流中心、居住地的公共(社區)集體戶登記戶口,也可憑同意掛戶和說明親屬關系的承諾書等材料將戶口掛靠在親戚(指三代以內直系或旁系血親)戶上。
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高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從高校所在地遷回原籍(入學前遷出地)或遷入就(創)業地;畢業后兩年之內可在入學前戶口遷出地(含入學時戶口未遷入學校,但畢業后戶口遷出的)、現工作地(城鎮)、實際居住地(城鎮)自由選擇落戶地,且不受遷移次數限制。(市公安局牽頭)
(五)調整完善城鎮落戶及隨遷、投靠人員戶口遷移政策。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等不作為落戶限制條件;符合我市城鎮落戶條件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隨遷;已落戶城鎮的人員,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以投靠遷移。(市公安局牽頭)
三、制定實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建立我市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政策體系,完善市對下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地區和中小城鎮傾斜,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務需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要將獎勵資金統籌用于基本公共服務。落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體責任,引導其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依靠自有財力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市財政局牽頭)
(七)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加快實施市財政預算內投資安排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城鎮傾斜的政策。市級財政在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保障性住房等相關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鼓勵縣級政府實施相應配套政策。(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城鄉建委牽頭)
(八)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政策。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諧的原則,在編制和修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充分考慮進城落戶人口規模等因素,科學安排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和計劃指標,保障進城落戶人口用地需求。規范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建立健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約束機制。(市國土資源局、市農委牽頭)
(九)拓展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健全債券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發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安排,指導符合條件的企業擴大永續債發行規模,發行專項債券和綠色債券,拓寬城鎮化項目直接融資渠道。鼓勵各地利用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設立城鎮化發展基金,支持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金融機構以及商業性金融機構,創新新型城鎮化金融產品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積極落實上級PPP財政獎補政策,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支持有條件的縣城按中等城市標準規劃建設,做大做強中心鎮,促進農業人口就近城鎮化。(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金融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確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積極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進城落戶農民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繼續保持不變。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市場體系,以縣(市)為重點,建立符合實際需求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揮產權交易平臺的信息傳遞、價格發現和交易中介功能。探索形成農戶對“三權”的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支持和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但現階段要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市農委、市國土資源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牽頭)
(十一)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市財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權利。住房保障逐步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并舉,通過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租賃補貼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承租市場住房。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準入條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推進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支持將有穩定就業的進城務工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等自由職業者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讓更多人群享有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相關權益。(市房產局牽頭)
(十二)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將在城市實現穩定就業的進城務工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統一覆蓋范圍、籌資政策、醫保目錄和保障待遇等。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可規范接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落實醫保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健全異地就醫聯網結算,確保基本醫保參保人能跨制度、跨統籌地區連續參保。鞏固完善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穩步提高大病保險保障水平。(市人社局牽頭,市衛計委等部門參與)
(十三)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全面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參加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規定享有養老保險待遇。落實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政策,推進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統籌,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等牽頭)
(十四)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保障進城落戶農民適齡子女受教育權利。加強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管理,為進城落戶居民子女轉學升學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牽頭)
(十五)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居住證與基本公共服務供給銜接機制,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承載能力,不斷擴大對居住證持有人的公共服務范圍并提高服務標準,縮小其與戶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推動居住證持有人在當地落戶。(市公安局牽頭,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衛計委、市文廣新局、市體育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負責)
四、強化監測檢查
(十六)健全落戶統計體系。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統計指標,準確快捷反映各縣(市)區變動狀況,并列入各縣(市)區統計公報。同時利用大數據等方式,進一步提升人口推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市統計局、市公安局牽頭)
(十七)強化專項檢查。對各縣(市)區非戶籍人口特別是進城農民落戶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2018年組織開展對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的中期評估,2020年進行總結評估。(市公安局、市發改委牽頭)
(十八)強化政策效果。對《合肥市新型城鎮化試點實施方案》(合政〔2015〕122號)、《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合政〔2015〕210號)等文件已明確的相關配套政策,有關部門要加快工作進度,確保盡快出臺。采取自我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動態調整完善政策,強化政策實施效果。(市發改委等新型城鎮化試點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強化審計監督。適時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范圍,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有關部門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市審計局、市委組織部等牽頭)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新型城鎮化建設各項相關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力度,切實抓好本方案實施,確保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凡以前文件規定與本實施方案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方案規定執行。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