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我們稱該項業務為“委托提取還貸業務”,這項業務于2006年6月開始實施,有按年劃轉和按月劃轉兩種方式供借款人選擇。
借款人符合下述條件可以申請辦理按月委托提取還貸:1、借款人所在單位按月足額為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2、借款人在市管理中心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貸款本息尚未還清;3、借款人須向市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4、借款人在提出書面申請之前,已通過還款儲蓄賬戶自行還款,且無逾期情況;5、借款人申請委托之前,其公積金賬戶余額不低于一個月應還款額;6、職工貸款地和繳存地須為同一歸集點。
委托提取還貸需要提供:1、填寫《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申請表》;2、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3、公證后的《住房公積金借(貸)款合同》;4、還貸儲蓄存折(卡)原件及復印件。
借款人提供上述材料,到市管理中心業務大廳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即可與市管理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協議》。協議生效后:按月委托還貸的,市管理中心于每月的12日(節假日順延)將資金直接從借款人公積金賬戶劃轉到還款賬戶;按年委托還貸的,市管理中心于每年的7月20日(節假日順延)向受托銀行發出劃款通知。
但有以下情況的職工應慎重選用委托還貸業務:一是單位不能及時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二是月繳存額低于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的。